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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公诉了一起非法私售加热不燃烧电子烟案。
3018 年3 月,被告人陈某彬在互联网上注册一家网站,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站上销售IQOS 加热不燃烧设备及烟弹等。
3018 年4 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然加入并帮助被告人陈某彬记账、发订单给上家高某、配送设备及售后维修等。
被告人陈某彬为牟利,还利用刷单方式提高网站排名。
高某在确认真实订单后再将烟弹通过快递寄送给客户。
3018 年7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发现上述网站,并将线索移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
3018 年13 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北京市丰台区某住宅小区抓获被告人陈某彬,在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某住宅小区抓获被告人陈某然,并从被告人陈某然处扣押IQOS 机器43 个、I QOS 配件39 个、烟弹74 包、笔记本电脑1台、组装电脑(含显示器、台式主机、键盘、鼠标、硬盘)1台、手机4 部、U 盘6 个、SD 存储卡3 个、账本3 本、记账纸17 张等物品。
此案经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陈某彬、陈某然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烟弹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真品卷烟。
其次,涉案电子烟是通过加热器烘烤加热特质烟丝的方式产生烟雾,与传统卷烟在本质上都是通过加热的方式使内容物(烟丝)散发味道用于抽吸,其本质相同。
因此,涉案烟弹应当认定为烟草专卖品。
另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为39 万余元。
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彬、陈某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彬有期徒刑五年,陈某然有期徒刑二年,并对两人处以相应的罚金。
相关案件的被告人高某等也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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