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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烟草产业实行国家专卖制度,采取“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
这一基本制度决定了中国烟草产业发展的总逻辑。
而支撑中国烟草专卖体系运行的,则是靠三大支柱——法律体系、行政体系、经济体系。
其中法律体系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为根基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集合。
那么,《烟草专卖法》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又经过了哪些修改?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更好的理解专卖法的内涵和立法者的意图。
当前,全球烟草产业进入大变革时代,这一研究将显得尤为必要。
摄于某中烟公司办公楼内
1.《烟草专卖法》的诞生
烟草专卖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
事实上,与共和国的成立历史相比,烟草专卖制度还很“年轻”。
根据李保江的研究(1),新中国成立后,首先完成了各地卷烟厂的国有化。
在此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的各个时期,烟草行业实行了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总体上是分散发展的状态。
直到80年代初,这一情况才得以改观,烟草专卖制度的建设开启了。
下面,我们将以时间线的形式,简要梳理这一过程。
1981年5月11日,当时主管卷烟工业的轻工业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
1981年5月1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了轻工业部的报告,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并授予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由其对全国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1983年1月1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成立。
同年3月1日起,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的烟叶收购、轻工业部主管的卷烟生产和商业部主管的卷烟批发销售业务全部划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管理。
1983年9月3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决定全面建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1984年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成立。
至此,专卖行政体系逐渐建立。
80年代只是解决了烟草专卖的行政体系,但仅靠行政命令无法将国家专卖真正落实,比如地方利益驱动下的计划外开办烟厂等行为“屡屡发生”。
因此,90年代起,国家开始从法律层面落实专卖制度。
1991年6月3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用专门立法的形式把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完全确定下来,其中明确了专卖品的定义,规范了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对专卖各个环节的管理有了明确管理制度,明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地位。
1993年1月1日烟草专卖法正式施行。
中国的烟草专卖走上了法定专卖的轨道。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实行烟草专卖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至此,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完成了行政上和法律上的建立。
而在这背后,则是清晰而坚定的国家意志的支撑。
这里插一个网上的“段子”(3):
90年代,曾经有一位高级领导提出军队办烟厂,国家烟草专卖局不同意,但又顶不住压力,于是找时任总理定夺。
总理明确支持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意见,又将此事转给时任最高领导人,领导人批示同意总理意见。
于是,军队办烟厂的事情到此停止。
如果这个段子是真的,足可见烟草国家专卖并非是国务院下某个部门的意志,而是为中央决策层所认可和支持的。
3.现行烟草专卖法体系
现行烟草专卖法体系是以《烟草专卖法》为根基,由多种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等文件所组成。
在此,卷卷智库做以下梳理: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3015修正)》(3)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016修订)》(5)
部门规章(工信部)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016-07-30)(6)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016-07-30)(7)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3010-05-01)(8)
国家烟专卖局通知(部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3月35日)(9)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自动售烟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1日)(10)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价烟”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7年3月16日)(11)
《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0月30日)(13)
《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2017年10月)(13)
《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6月36日)(14)
限于信息搜集能力,以上并非全部文件的汇总。
从以上体系可以看出,以法律、司法解释构建起烟草专卖的基础框架,通过行政法规确定实施细则,保障法律落地,通过部门规章确定具体具体办事细则,而在实际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则通过各类通知予以应对。
3.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上文提到的烟草专卖法体系外,在其它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到烟草专卖运行。
这包括以下几类:
专项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专项部门规章:
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1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3018修正)》(17),对卷烟消费税的核算进行了具体规定。
法律条文中涉及专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18)中提到:“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法律研究者认为,该条明确了烟草专卖制度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从立法上确立了国家垄断的合法性。
(1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0)中提到:“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研究者认为(31),这样的规定,针对烟草行业以及类似行业的计划性、指令性生产、销售、交易要求,留有余地,并以特例的方式,规定适用特别法的方 式进行调整和规制,既保证了一般性的市场交易规则,更在很大程度上兼顾了特殊行业的特殊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3)中提到:“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研究者认为(31),在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其中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章节之非法经营罪中, 第一款就是对专卖专营的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打击涉烟犯罪,巩固烟草专卖制度。
4.专卖法的修改历程”
现行烟草专卖法分别在2009年、2013年和2015年共经历三次修订。
由于修订的内容明细较为繁琐,因此不再正文列出,这里只是总结三次修改的主要指导思想。
第一次(2009年)
2009年的修改是基于1997年《刑法》的关于“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等的修订,以及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止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与其相关的烟草专卖法原条款不再适用从而进行修订。
(33)
第二次(2013年)
2013年的修订的大背景是“简政放权”。
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3013〕37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3013〕44 号)对包含烟草专卖法在内的7部法律一揽子修改,目的就是尽量减少政府微观干预,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更加有效。
(34)(35)
第三次(2015年)
2015年修订基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宏观政策。
2015年4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集中审议了包含烟草专卖法在内3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36)
以上具体内容请参见文末“参考文献”。
5.小结
以1991年《烟草专卖法》确立为起点,烟草专卖的法律体系即将迎来它诞生30周年。
也是以专卖法确立为起点,中国烟草逐渐从原先粗放、分散经营的状态成长为当前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
这一过程中,烟草专卖法体系为中国烟草中国烟草确立了的法律地位、行政体系、经济运行规则,是中国烟草专卖发展的基石。
同时也应该看到,新技术带来了新型烟草产品革命,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烟草产业变革。
以菲莫为代表的国际烟草巨头对新型烟草的“All in”,已经被证明是打破传统卷烟市场萎缩宿命的“神器”。
对于中国烟草而言,如何应对已经到来的产业变革,需要的不仅仅是新的技术和产品,法律层面的空间和保障也将是必要的。
更进一步,也是伴随着新型烟草的发展,事实上参与烟草产业链的私营企业也越来越多。
这种情况在30年前是无法预料的。
专卖法体系如何调整这些新的生产关系,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鸣谢:
本文编写过程中得到陈雷先生的帮助,特此感谢。
声明:
本文围绕烟草专卖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限于法律学识和经验,不排除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可能存在问题。
本文提及的所有法律、法规等文件,均以官方发布版本为准。
本文仅供行业内人士专业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吸烟有害健康,包括所有卷烟品类。
未成年人禁止访问。
参考资料:
1.实施烟草专卖制度是中国改革的一项创新性成果,李保江,《经济学消息报》,2008年4月14日
3.丘县党建公众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3015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016修订),
6.《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7.《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9.《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0.《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自动售烟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价烟”治理工作的通知》,
13.《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13.《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
14.《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17.《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3018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19.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陈拙等,《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4月中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1.《现行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研究:理论框架、现实挑战与完善路径》,章锐,中国烟草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3.《人大清理过时法律 “投机倒把”等将淡出历史》,
34.《7 部法律一揽子修改 力促“简政放权”》,
3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36.《36部法律打包修改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